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点击数:542 | 发布时间:2024-12-15 | 来源:www.bisykl.com

    1 起因:多发的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2016年起,共享单车遍及国内的各大城市,被叫做中国“新四大创造”之一,但已经不止是新事物,而是成为大家日常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依据国内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目已经突破2000万,并且仍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飞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进步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重点的是侵权行为,包含公司与用户之间,与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不相同种类型的侵权行为。

    大家从新闻中看见过、听见过许很多多以共享单车为主角的侵权事件,值得关注深思。

    2017年1 月28 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租用了一辆OFO 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 米处遇见下坡,因自行车刹车忽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去控制摔倒,导致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冯先生将OFO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需要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现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我们的自行车用。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员工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偷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偷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案例分别反映了不相同种类型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本文将对共享单车有关的侵权行为做定性剖析,结合现有些法律法规与政府治理政策手段,提出有效的解决模式。

    2 定性: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琳琅满目,黄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蓝色的bluegogo,数不胜数。市场的优胜劣汰让公司之间展开激烈角逐,现在是“小黄”和“小橘”占据着更多的市场份额。共享单车以他们简单快捷的用法方法吸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种类的多种消费群体。12岁以上的学生、工薪族甚至赶时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轻松成为共享单车用户。仅需缴纳押金,学会扫描二维码开锁的办法,并且知道简单的消费规则之后,用户就能轻松骑车,毫无重压。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办法律责任的首要条件。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买卖行为的定性成为解决侵权事件的最重要问题。共享单车在运行过程中,共涉及三方主体:共享单车用户、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其他第三人。

    这三方主体之间,两两形成关系。根据逻辑推理,这里共涉及三层法律关系:(1)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2)共享单车用户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前一种基于共享单车的用法协议而成为具备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主体;后两者之间并没事先的协议作为联系,仅在发生事故才会发生法律关系,故而是具备间接关系的行为主体。

    2.1 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物出货承租人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纵览共享单车的用法买卖过程,实质上,共享单车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达成了出租法律关系。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租法律关系有别于传统的出租关系,这并没有妨碍法理上对于共享单车出租法律关系的定性。以熟知的OFO为例,用户在推广客户端注册用户账号,赞同服务协议,出货押金成本,通过扫码用共享单车,与OFO公司之間成立了单车出租的法律关系。OFO公司作为出租人将共享单车出货于用户骑行。用户骑行结束后,通过账户支付给公司肯定的成本作为租金。依据《合同法》内容,出租人OFO公司应当提供水平合格的商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与养护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向单车用户提示需要注意的地方、安全骑行事情等。而用户作为租用人,应当有义务保护所租用的OFO单车。

    企业和用户之间或许会产生一些侵权行为。或者是用户不当用共享单车,侵害运营企业的利益。或者是企业没合理运营而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有的用户通过加锁、破坏微信二维码等方法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有的用户恶意损毁共享单车,让其他用户没办法正常用。共享单车是所属企业的财产,用户只用用权而没所有权,任何破坏或者独占的行为都会损害企业的财产权益。紧急者,甚至构成偷窃犯罪行为。

    2.2 共享单车用户与其他第三人

    用户一旦上路开始骑行,就会与道路上的其他其他人具备一种发生侵权事件的可能性,或者作为受害者,或者作为加害人。这样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范畴之列。

    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种交通工具,假如不遵守交通规则,势必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假如共享单车用户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故意、过失是什么原因,致使在道路上伤害了其他第三人,发生侵权事故,需要承担肯定的侵权法律责任。

    2.3 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

    公司有义务维护共享单车,按期予以检查和修理。假如共享单车由于自己的水平安全问题而致使侵权事件的发生,导致别人损害的,共享单车公司应当与用户一块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 探究:共享单车侵权事件背后是什么原因

    依据上述的侵权责任种类的剖析模型,本文将继续从主体入手,探讨侵权行为发生背后是什么原因。通过这类缘由的探究,本文将进一步提出应付的手段和对策。

    3.1 企业权责不明晰

    共享单车的企业应当明确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范围。企业在法律关系中由于学会更多信息、更多资源而成为比较强势的一方,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因此,企业本身应主动提供更健全的服务,积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除此之外,因为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中的一部分,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企业还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共享单车的城市治理和有效管理之中。公司是营利方,但不可以免费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而是应当反哺于社会、反哺于公众。

    但,残酷的市场角逐之下,企业为了维持本钱,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总是以营利为最后目的,而忽略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譬如,小蓝单车bluegogo资金周转不济、面临破产,提升押金,提升用费。更有甚者,居然最后公司在破产之际,不少用户没办法通过正常途径退回押金,App上原来的押金退还通道被封锁,技术上没办法找回。这致使不少的用户遭到损害。

    除此之外,还有企业不积极修理已经损毁的共享单车,或者为了节省本钱而提供水平有缺陷的商品,这就加强了用户在用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对于由于水平缺陷而发生的侵害时间,共享单车的企业难辞其咎,应当承担肯定比率的赔偿责任。

    3.2 用户法律意识不强

    用户应当具备更强的法律意识。一方面,用户需要明确,其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具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准确而言,是一种出租关系。其次,用户还需要了解,一旦骑车上路,就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

    用户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譬如,OFO的《共享单车服务协议》中第三条“用户注册与认证”中对用户资格有所规定,对于未满12周岁或者患有某些影響骑行的疾病,不能用共享单车。也就是说,OFO公司将某些特殊群体排除在签订出租服务协议的范畴以外。这一部分群体若仍坚持用该服务,就是破坏了服务协议的精神,所导致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3.3 政府监管力度不到位

    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政府的相应部门还没来得及布局好健全的治理监管体系,或者正在布局但尚未正式运行。在这种一个过渡阶段之中,或许会出现政府管理真空之下的安全隐患。

    数目庞大的共享单车在城市的每个角落中出现,挤占了公共空间,影响了正常的秩序和生活。但政府和共享单车的企业、特定范围的管理者之间还没形成有效的策略,致使乱摆乱放,无人整理。

    企业为不少的用法者提供服务,用户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假如发生权利被侵害的行为,总是很难维权。但政府没准时出目前管理角色之中,或许会致使危险已经发生,而企业已经破产,用户只能怨声载道。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小蓝单车破产,数以万计的用户损失了押金。

    4 结论:多措并举应付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综上所述,本文觉得,梳理了解共享单车所关涉的侵权责任的种类与模式,探寻相应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构建起健全的法律治理体系,打造起法律逻辑下的全方位治理策略,有效地保障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真的地发挥便利大家生活有哪些用途。

    4.1 政府构建健全的治理体系:监督与疏导

    政府应当发挥好监督与疏导的双重角色。政府的监督用途主要体目前对于企业的资质、准基础知识槛、经营监管方面。同时,政府应当监督企业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保障用户的安全,保障城市环境的秩序。政府的疏导用途体目前对用户的普法宣传,帮助用户提升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对国民素质有非常高的需要和考验。政府还应当打造并健全国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一方面,推进企业打造健全严格的信用积分,规范用户的骑行行为并鼓励用户举报违规行为,鼓励更多的用法者也参与到监管当中。其次,对于违规的用户,应当纳入政府交通违法平台的信用监管体系之中,对于破坏、违规用共享单车的用户,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提升其用共享单车的本钱。

    4.2 企业强化完备的保障规范:技术与服务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营利也应打造在健全的保障规范之上。另外,技术是生产力所在,企业在市场角逐中应当提升我们的技术,通过技术解决不少可能产生侵权的隐患。

    除此之外,企业作为出租服务的提供方,应当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作为使命和责任所在。这需要企业站在用户的角度,多为用户考虑,保障共享单车的行驶安全。

    4.3 用户树立全方位的保护意识:权利与责任

    共享单车用户在用共享单车时应该提升自己的保护意识,不但要多留神注意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中的条约,更是要在用过程中注意各种附加的服务,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以免上当被骗。譬如,实名制认证、骑行路线等会不会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问题。

    除此之外,用户还应当谨记共享单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属性,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在骑车前检查好自行车是不是存在水平缺陷,对于有水平问题的自行车准时报修,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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